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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长阳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5年3月8日    作者:通讯员   阅读量:12692 Views

现将在2024年度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检中,湖北山猪王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猪蹄子(腌腊肉)检测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组织的2024年度食品监督抽检中,对该经营户销售的猪蹄子(腌腊肉)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2月6日,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湖北山猪王食品有限公司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要求湖北山猪王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查找不合格原因,迅速整改落实。

二、原因排查、风险控制及整改情况

经调查分析,确定导致2024年5月16日抽检的猪蹄子(腌腊肉)不合格的原因主要为:生产企业加工过程控制不严。

经营户针对经营的猪蹄子(腌腊肉)抽检不合格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风险控制情况:立即停止抽检不合格产品的销售,迅速启动召回;二是及时向供货方报告抽检不合格情况,查找产品源头;三是加强猪蹄子(腌腊肉)购进索证索票查验制度的落实。

三、依法查处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猪蹄子(腌腊肉)”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含量实测值为超出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该项目的标准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未对外销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可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以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处罚款5000元。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7日
本文转载自: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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