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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在2024年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检中,长阳仕琪生活用品超市销售的“土冰糖”检测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5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度食品监督抽检中,对该经营户销售的“土冰糖”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蔗糖分、色值项目不符合GB/T35883-2018《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9月9日,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长阳仕琪生活用品超市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要求长阳仕琪生活用品超市立即停止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查找不合格原因,迅速整改落实。
二、原因排查、风险控制及整改情况
经调查分析,确定导致2024年9月25日抽检的“土冰糖”不合格的原因主要为:生产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不当导致。
经营户针对经营的“土冰糖”抽检不合格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风险控制情况:立即停止抽检不合格产品的销售,迅速启动召回;二是及时向供货方报告抽检不合格情况,查找产品源头;三是加强食品购进索证索票查验制度的落实。
三、依法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土冰糖”经抽样检验,蔗糖分、色值项目不符合GB/T35883-2018《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提供了所抽检产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产品标签标识完整,同时鉴于所购进产品全部用于抽检,当事人未对外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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