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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在2024年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检中,向德芹食品店销售的“上海白醋”检测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8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度食品监督抽检中,对该经营户销售的“上海白醋”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T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该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9月9日,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向德芹食品店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要求向德芹食品店立即停止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查找不合格原因,迅速整改落实。
二、原因排查、风险控制及整改情况
经调查分析,确定导致2024年8月8日抽检的“上海白醋”不合格的原因主要为:生产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不当导致。
经营户针对经营的“上海白醋”抽检不合格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风险控制情况:立即停止抽检不合格产品的销售,迅速启动召回;二是及时向供货方报告抽检不合格情况,查找产品源头;三是加强食品购进索证索票查验制度的落实。
三、依法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上海白醋”经抽样检验,其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T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本局拟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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