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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在2025年度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国家食品监督抽检中,长阳兴隆食品厂生产的三峡大麻饼检测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2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在监督抽检中,对该生产者生产销售的三峡大麻饼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12日,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长阳兴隆食品厂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要求长阳兴隆食品厂立即停止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查找不合格原因,迅速整改落实。
二、原因排查、风险控制及整改情况
经调查分析,确定导致2025年6月12日抽检的三峡大麻饼不合格的原因主要为: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导致。
生产者针对生产的三峡大麻饼抽检不合格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风险控制情况:立即停止抽检不合格产品的销售,迅速启动召回;二是及时向供货方报告抽检不合格情况,查找产品源头;三是加强三峡大麻饼购进索证索票查验制度的落实。
三、依法查处情况
当事人生产的食品“三峡大麻饼”经抽样检验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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