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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长阳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5年12月5日    作者:通讯员   阅读量:11252 Views

现将在2025年度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检中,长阳好宜多购物广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检测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25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监督抽检中,对该经营户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淮山药”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要求小于等于0.3毫克每千克,实测值为1.64毫克/千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24日,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长阳好宜多购物广场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要求长阳好宜多购物广场立即停止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查找不合格原因,迅速整改落实。

二、原因排查、风险控制及整改情况

经调查分析,确定导致2025年6月25日抽检的食用农产品“淮山药”不合格的原因主要为:农产品未达休药期导致。

经营户针对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淮山药”抽检不合格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风险控制情况:立即停止抽检不合格产品的销售,迅速启动召回;二是及时向供货方报告抽检不合格情况,查找产品源头;三是加强食用农产品购进索证索票查验制度的落实。三、依法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食用农产品““淮山药””经抽样检验,其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属于食品经营环节,能如实供述进货来源,并在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其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自销售之日起未收到顾客因食用该食用农产品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综合考量本案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
本文转载自: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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