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yang characteristic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telligent management platform
现将在2025年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检中,长阳雅斯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检测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26日,国家总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监督抽检中,对该经营户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牛蛙)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计量单位: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2.58;单项判定:不合格。
2025年7月24日,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长阳雅斯超市有限公司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要求长阳雅斯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查找不合格原因,迅速整改落实。
二、原因排查、风险控制及整改情况
经调查分析,确定导致2025年6月26日抽检的食用农产品牛蛙不合格的原因主要为:种植环节用药不当导致。
经营户针对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牛蛙)抽检不合格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风险控制情况:立即停止抽检不合格产品的销售,迅速启动召回;二是及时向供货方报告抽检不合格情况,查找产品源头;三是加强食用农产品购进索证索票查验制度的落实。
三、依法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食用农产品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该公告要求不得检出,实测值为2.58μg/kg。同时,牛蛙属于食用农产品,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涉嫌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97.48元,处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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