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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长阳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6年1月25日    作者:通讯员   阅读量:11348 Views

现将在2025年度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检中,长阳青菜园便利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检测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4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武汉尚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食品监督抽检中,对该经营户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四季豆”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9月1日,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长阳青菜园便利超市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要求长阳青菜园便利超市立即停止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查找不合格原因,迅速整改落实。

二、原因排查、风险控制及整改情况

经调查分析,确定导致2025年8月4日抽检的食用农产品“四季豆”不合格的原因主要为:未达到休药期导致。

经营户针对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四季豆”抽检不合格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风险控制情况:立即停止抽检不合格产品的销售,迅速启动召回;二是及时向供货方报告抽检不合格情况,查找产品源头;三是加强食用农产品购进索证索票查验制度的落实。

三、依法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食用农产品四季豆经抽样检验,其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相关资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同时当事人及时发布产品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处罚款1000元。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本文转载自: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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