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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解读

发表时间:2020年12月16日    作者:通讯员   阅读量:12396 Views

一、制定背景

一是政策配套的现实需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十三年来,为确保政策实施规范有序,切实发挥作用,农财两部和我省农财两厅分别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实施指导意见、方案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截止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定,各地在违规行为处理过程中存在随意性、盲目性、低效性的问题。从政策配套环节看,明显还存在缺漏,没有形成闭环效应,在政策规范执行中留下“空白”区域,不利于政策持续有效实施。

二是完善治理的紧迫要求。随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持续实施,社会资本进入补贴市场显著增多,补贴产品种类和产销企业数量大幅增长,农机市场产销两旺。但与此同时,部分产销企业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虚报冒领、掺杂作假、缺乏诚信等行为时有发生。为了切实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打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制定针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成为紧迫需要。

三是规范处置的探路之举。近两年来农业部农机化司一直希望尽快制定统一的违规处理规定,但鉴于全国各地的差异性和处理办法的适用性,农业部农机化司于2016年安排专项资金给我省,要求先行一步,通过对违规问题的实证分析,规范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的分类、处理措施及查处流程,逐步构建高效精准的违规行为查处机制。因此,我省制定的《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是探索路子、推进制度完善的重要举措。

二、法律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该法第13、14、27条规定了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的责任,以及安全方面的强制要求,并明确了补贴资金的使用原则。

二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该行政法规第12、14、15条规定了农业机械的检验制度、出厂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销售服务体系,以及安全责任等。

三、出台过程

一是专家研究。2016年6月初,我们在总结近年来我省违规问题查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违规问题典型案例,对当前购机补贴违规行为查处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进行了梳理,起草了《农机购置补贴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工作流程》;6月中旬,组织5名专家对《工作流程》进行了讨论完善。

二是基层问计。7-10月,我们组成专班赴襄阳、荆门等地进行调研,走访农户、产销企业和基层农机部门,听取相关意见,在《工作流程》的基础上起草了《处理规定》;11月份,结合部级《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我省《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12月,再次组织5名专家对《处理规定》进行了讨论完善。

三是广纳贤言。我们于2017年2月,在“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对《处理规定》进行了公示,向广大农机生产、经营、管理和使用者等不同对象广泛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经商省财政厅农业处,对《处理规定》再次完善后,又分送两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查。2月中旬,省农业厅组织法律法规、农机专家对《处理规定》进行了廉洁性、合法性评估论证,我们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处理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四、主要内容

(一)结合实施实际,科学分类违规行为。按照对补贴政策实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较轻违规行为、较重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等三类。其中,较轻违规行为分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和合格证等不规范”等六种情形;较重违规行为分为“在投档时提供不实信息,导致产品归入较高档次”等八种情形,严重违规行为分为“组织或参与倒卖已补贴机具”等九种情形。

(二)针对不同行为,精心设定处理措施。其中,对于较轻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采取约谈告诫、书面警告和限期整改等措施;对于较重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采取暂停产品补贴资格、取消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和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采取取消产品补贴资格、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和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等措施。在违规行为处理过程中如涉及被骗取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

(三)回应社会关切,合理设置暂停期限。针对企业的违规行为如何设定暂停期限,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也一直广受关注。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处理规定》将暂停期限设定为6个月至1年,从作出暂停处理决定之日起算。暂停期满后,被暂停农机产销企业应当在期满后1个月内提出恢复补贴申请,由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视其整改情况,研究决定是否恢复补贴资格;未收到申请的,补贴资格自动取消。

(四)广泛征求意见,规范查处工作流程。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流程分为受理、调查、初审、约谈、处理、督办、办结等七个步骤。同时,对有关文本格式进行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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